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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男子化名潜逃27年后被判无期 二审上诉称已过追诉期

来源:海报新闻    2021-11-22 13:44:03

海报新闻记者 邓波 报道

1992年,四川绵阳男子叶书平在舞厅内与人发生冲突,混乱中捅刺造成对方一人死亡。事发后叶书平直奔汽车站跑去,潜逃外地。时隔27年,四川绵阳警方在新疆昌吉将正在饭馆吃饭的叶书平抓捕归案。去年10月,四川绵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叶书平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叶书平在狱中上诉称,法院一审采信的证言、证据前后矛盾,认定的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故意杀害了被害人,和一审对案件诉讼时效、鉴定报告证明力等没有进行审查,要求判决自己无罪。其辩护人也提出案件已过追诉时效,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今年10月27日,四川高院对于叶书平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海报新闻记者获悉,控方当庭将“故意杀人罪”变更为了“故意伤害罪”,但没有变更其余案件基本事实,依旧认定叶书平应该对被害人的死亡负责。截至发稿前,该案尚未终审宣判。

一审获刑无期

2019年11月20日,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绵检刑诉(20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书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疫情原因,案件中止审理。2020年7月21日,案件恢复审理,并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1992年4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叶书平与周龙明(曾用名周龙贵)在绵阳市涪城区丰谷镇大西街13号供销社营业大厅2楼“佳乐舞厅”和他人发生纠纷,在打斗过程中叶书平用拳头打中围观的蒋和伟。随后打斗双方被劝开陆续来到1楼门口人行道,蒋和伟与被害人巩显春(男,殁年20岁)拦住叶书平就被误打一事讨要说法并发生纠纷。

叶书平持刀刺伤蒋和伟左手臂,又朝阻拦其行凶的巩显春右侧肋部捅刺,随即逃离现场,巩显春经抢救无效死亡。叶书平作案后潜逃外地,化名邓平并重新办理了户籍和身份证,2019年6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巩显春系被单刃锐器致肝肾破裂后大量失血、循环衰竭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书平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0月19日,绵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叶书平在纠纷中,不计后果,持刀胡乱捅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1979年《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对于叶书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叶书平行凶、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等辩护意见,绵阳中院不予采纳,判决被告人叶书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向被害人家属进行附带民事赔偿。

在一审宣判后,叶书平在监狱内写下了上诉状向四川高院提出上诉,他认为法院一审采信的证言、证据前后矛盾,认定的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故意杀害了被害人,和一审对案件诉讼时效、鉴定报告证明力等没有进行审查,要求四川高院改判自己无罪。

潜逃27年后被抓

时隔两年,回忆起在昌吉州饭店发生的那一幕,黄芳的脑海中依旧挥之不去。2019年6月1日晚上八点多,因地处西部,新疆昌吉州的太阳还未落地。黄芳与丈夫“邓平”在当地一家饭店落座就餐。

饭馆内外人声鼎沸,热闹非凡。可是几名便衣男子的出现,打破了这份祥和。这几名男子直接冲向位于饭馆外最里侧的“邓平”,在将“邓平”控制后出具了警官证,称来自四川绵阳。整个过程中,这几名警官将“邓平”称之为叶书平,这也让黄芳感到很诧异。黄芳告诉海报新闻记者,丈夫被抓前警方曾提前打电话问在不在家,“说是要给我们办理证件,然后就找到了我们吃饭的饭店。”

半个月后,涪城分局向公众披露了这一抓捕情节。据四川当地媒体报道,犯罪嫌疑人叶某于27年前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其刺死后潜逃。办案民警经过不懈努力,于6月某日在新疆昌吉一饭店餐桌上将其抓获。

当地警方还披露,1992年4月17日晚,时年21岁的叶某与受害人巩某在绵阳市涪城区丰谷镇一舞厅外,因口角纠纷发生打斗,叶书平持刀将受害人刺伤致死后潜逃。案发后,涪城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侦查,但受历史条件所限,加之叶书平反侦查意识较强,分局将其列为网上命案逃犯多次抓捕均未成功,案侦工作曾一度陷入僵局。

在这二十年中,涪城分局称一直未放弃该案侦破。2019年上半年,追逃人员在新疆发现一名男子与叶某极为相似。5月30日,追逃民警赶赴新疆昌吉县,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对可疑男子“邓平”开展布控侦查,确认该男子就是潜逃27年的犯罪嫌疑人叶书平。饭店中,警方在饭店里简单询问一些情况后,就把叶书平带往乌鲁木齐临时羁押。次日,警方正式刑事拘留叶书平,并押解回绵阳后被检方批准逮捕。

据黄芳介绍,她和叶书平于2009年相识,当时叶书平在新疆昌吉当地做一些建筑工程类的生意,“觉得他人还不错,对我也挺好”,2014年,在新疆结婚生子,但那时还叫“邓平”的叶书平从未向黄芳提到过自己的真实姓名。黄芳说,“警方当时叫的他的名字是叶书平,我一直以为他们认错人了。”叶书平归案以后,黄芳通过警方联系到叶书平在绵阳的家人,“他家里人也以为他早就不在了。”

上诉称追诉期已过

叶书平的妻子黄芳在海报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被害人巩显春和蒋某等人在无事生非的情况下找上了叶书平。叶书平一方认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且手段明显过激,面对巩显春和蒋某等人一方的不法侵害,叶书平无奈之下是被迫防卫。法院也认定,被害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叶书平从轻处罚。

此外,叶书平一方也提出了追诉时效的问题。叶书平一方认为,案件发生在1992年4月,适用案发时生效的1979年版《刑法》,在该版《刑法》中第77条规定,“公检法机构只有在‘采取强制措施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不过,现行的1997年刑法将前述条文进行了变更,将追诉期限扩大为公检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绵阳中院一审判决书认定,叶书平于2019年6月1日在新疆被绵阳警方抓获后,2019年6月2日才被绵阳警方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刑事强制措施。叶书平方面据此认为,叶书平涉案是在超过最长追诉期20年之后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且叶书平在这27年内没有新的犯罪记录,已然超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四川高院应当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或者宣告叶书平无罪。

海报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一审判决书中,绵阳中院只对叶书平一案民事赔偿是否超出了诉讼时效进行了说理。法院认为,经审查,本案发生后,因被告人叶书平潜逃外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法主张民事权利,叶书平被抓获归案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时主张民事权利,本案附带民事诉讼未过诉讼时效。

今年10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叶书平案件进行二审开庭审理。海报新闻记者从辩护人处了解到,出席庭审的检察官当庭将公诉的罪名由“故意杀人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但其他指控未发生变化。截至发稿前,二审尚未宣判。

追诉时效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普遍性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公布的第六批指导性案例中,有一起与叶书平案件相似的情况。1989年,犯罪嫌疑人杨菊云与丈夫发生口角后,用尖刀在睡梦中将其杀害。24年后的2013年,警方将杨菊云抓捕归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杨菊云核准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杨菊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本案虽然情节、后果严重,但属于因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且多数被害人家属已经表示原谅杨菊云,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杨菊云之子吴某也要求不追究杨菊云刑事责任。案发地群众反映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已经消失。综合上述情况,本案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杨菊云不予核准追诉。

在2019年3月出版的《中国检察官》杂志中《追诉时效中关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审查判断》一文中,作者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吴波认为,关于追诉时效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特别是结合我国《刑法》第8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有不同的理解,容易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为准确适用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的规定,吴波提出:一是“立案侦查”不能作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存在以“立案侦查”判断是否已过追诉时效的简单做法。吴波认为,这种观点与我国刑法“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相悖。“追诉时效”制度的初衷在于两点:一是制约侦查权力,督促侦查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查明和追究犯罪;二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超过规定期限后,犯罪嫌疑人已无追诉必要。基于以上两点,如果简单以“立案侦查”作为是否追诉的标准,即只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都不受追诉时效限制,那么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因为侦查机关鲜有不“立案侦查”的案件。

关于“侦查终结”作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的判断标准。吴波认为,由于“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制约侦查权力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两个方面。因此他认为判断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应当以“侦查终结”作为判断标准,即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内完成侦查活动,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否则就算超过追诉时效。

关键词: 叶书平 案件 被害人 侦查 追诉时效四川绵阳男子化名潜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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