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记者 于明效 上海报道
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实施办法》,共列明27款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禁止性规定。其中,关于法官、检察官的禁止性规定有16项,关于律师的禁止性规定有11项。此外,《实施办法》规定,除现任法官、检察官和专兼职律师外,还将离任法官、检察官、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律师事务所聘用的秘书、行政、人力资源、信息技术和风险管控等工作人员以及法院检察院行政人员一起纳入监管。
离任法官、检察官规定5款禁止行为
1、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承办与曾经参与办理过的案件有关联的法律事务;
4、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
5、采用隐名等方式,规避从业限制,违规提供法律服务。
除禁止性规定外,《实施办法》还系统构建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定期会商、同堂培训、互督互评、交流合作、权利保障、联合查处、信息对接等正当交往、良性互动机制,力求“疏”“堵”结合,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平等交流的良好关系,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公开、透明、规范接触交往。
关键词:
法官
检察官
律师
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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